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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北同志大遊行  

其實從石器時代的野合、採集社會的母系家庭、農業社會的一夫多妻、到廿世紀才在華人世界普及的一夫一妻制,從來就沒有一種天經地義的婚姻家庭形式,人類總會順應時代社會需要發展出新的制度來……

 

「多元社會」容不下「多元家庭」?

 "Multi-society" has little capacity for "Multi-family"

 文/李念  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包含「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等多元家庭構想的三套民法修正草案,其中第一案已於1025日在立法院完成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消息一出,原本似乎對同性戀者頗為友善的台灣社會一時之間反對聲浪四起。短短一個月裡,正反言論盈庭,雙方並且各自串聯於1130同時走上街頭拼場,針鋒相對之勢絲毫不輸政治議題。

 

【多元成家方案表觧】

上面的表格便是「伴侶盟」對其草案精神的重點整理;而讀者若有興趣了解反方論點,上網搜尋「多元成家」便可以找到不少反對團體及其相關主張,比如立法院網站的各委員留言版上就被灌滿了各式反對理由。兩相比較,上述草案係「伴侶盟」研議三年、企圖形諸法條的文字,其論述自然是具體清晰,清楚地要為少數「異人」爭取不被認同的權益;而反方團體眾多、立時反應,所說的難免只是出自刻板印象的言論,尤其時常將三個立意不同的草案、甚至還把不相關的「通姦除罪化」議題混淆而談,聲音雖多,但多的卻是籠統、臆測的言辭。

多元成家方案表解  

(多元成家方案表解)

 

爭執的所在

以目前唯一進入立法程序的「婚姻平權」一案而言,嚴格說來對現有的婚姻規範只打算更動一點:將結婚兩造從硬性的「一男一女」改為中性的「雙方」,藉此讓同性或性別定義模糊者亦可成婚。此案甚至沒有挑戰飽受質疑的通姦罪。只不過在全盤保有既定婚姻形式的同時便也衍生出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可能性。所以針對此案的討論應該聚焦在兩點:多元性別者是否有權結婚、是否可以收養子女。而這兩點也才是這一波爭議真正的爭執所在。

至於第二案「伴侶制度」的重點則是有意在法規僵硬的婚姻形式之外,提供一個讓願意結伴的兩人得以自主協商彼此權利義務的結合模式。此外,現實中有些共居互助的人並非法定家屬,以致於在某些比如需要徵詢家屬同意的時刻,家人不在身邊,而在身邊的卻不是家人,所以第三案「家屬制度」便是希望開放讓這些共居互助的人可以登記成為家屬,以便享有相應的權利。

若是願意靜心了解提案內容,應該可以看得懂這是針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三種不同需求,希望擴大婚姻與家庭的定義,讓這些有家人之實,卻不被承認家人之名的人,也能和其他人同樣獲得法律保障的權益。以筆者的文獻解讀功力,實在看不出來這會是三份追求「性解放」的提案──而這卻是反對意見裡頻繁出現的批評。且別忘了,追求性解放與追求法定配偶關係根本是兩個背道而馳的想望!此一聯想其實暴露出了反對者把婚姻視為「合法的性關係」這種貧乏想像──所以他們以為「婚姻平權」是要讓不是一男一女也可以合法做愛、「伴侶制度」是要讓不想結婚的人也可以合法做愛、「家屬制度」更是要讓同住一個屋簷下的人都可以合法做愛,因此才會得出這些提案會造成性氾濫這個文不對題的結論。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十多個民間團體將三套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婚姻平權草案、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交由支持的立法委員提案與連署。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十多個民間團體將三套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婚姻平權草案、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交由支持的立法委員提案與連署。)

 

自然而然.社會規範

如果一方是具體地陳述人權保障的條文化,另一方卻是漫無邊際的誤解與污名化,那麼討論永遠無法聚焦,後者也難脫壓迫人權的嫌疑。不過在反方意見中確實也有一個醒目的「類人權論點」:如果讓孩子在不正常(非一父一母)的家庭中成長,可能會影響其身心健康(如性別認同混淆),進而剝奪了下一代的幸福。且不論跟這一代具體的權益比起來,尚未出現的「下一代」以及主觀感受的「幸福」畢竟還是空泛得多,這個論點的根本問題還是在:這是一個在固定觀念裡打轉的論述──由一父一母組成的家庭才正常;有陰莖者認同男性角色、有陰道者認同女性角色才健康;進入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才會幸福。我說它是「類人權論點」,因為這是一個出於辯論策略所提出來貌似維護人權的「理由」,但歸根究底還是包裝著排斥多元性別認同的「心態」。

當然也有人不拐彎抹角,大方承認他就是無法接受同性戀,因為那本來就違反自然。既然提到了自然,那麼讀者請小心,我們要開始上哲學課囉!「自然」本來是指「先天所生,自然而然」,所以不管該現象存在的比例多少,甚至只有孤例,只要是自己呈現、不是人為塑造的,就是自然。或許我們無法確認同性戀的成因究竟是先天或後天,但從先秦典籍到明清小說不斷都有關於同性戀的記載,人類史上也有公開從事同性戀的時代(古希臘),而在自然界中別的物種身上也可以看到同性戀行為(筆者記得多年前挪威曾經有個紀錄了數百個動物同性戀行為的展覽),所以可以確定的是,它一直存在。反而我們現在習以為常的男女角色分別才是社會規範形成、非自然的。

在觀察自然現象,形成知識的過程中,我們不可能一一記下所有個體的特色,而是將相似的個體視為通常的現象,把差異較大的個體看作特例。久之,更會自前者歸納出一個抽象的概念,認為與此符合的現象才是正常,不符的則是異常。出於這種思維的位移,人們偶而會混用「自然」、「通常」、「正常」這些語詞,沒有注意到「自然」僅指中性的存在,而「正常」已有規範性的判斷意味,尤其在指涉少數現象時,兩者的意思更是相反的。

所以才會有人用多數認為正常的男女模式把同樣存在於自然中的少數同性行為當作違反自然。這種歸納思維雖然是知識運作的必然過程,但亦須時時保持可以調整的開放態度,以免流於固執僵化。而若在人我互動中以多數的概念自居正常,將少數當作不正常,不管口頭說了多少尊重、包容,其實就是歧視!若是以多數之力否認少數應有的權利,即使是不自覺的,那還是壓迫!民主社會在運用多數決的同時會留意保障基本人權,便是因為意識到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某個議題上突然淪為少數,受到歧視、壓迫。

時代的進程

不過反同性戀者還可以提出一個自然法則作依據:人的誕生乃是來自一個男性精子與一個女性卵子的結合,所以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才是符合自然的。然而筆者還是得做個提醒:婚姻、家庭等制度本來就不是自然的,而是人為創設,用以維繫某些價值。以生殖功能作為建立家庭的標準,忽視同性戀人無此目的仍願彼此相守所表現出來的愛情價值,這種說法無疑會讓堅定捍衛傳統家庭價值的人士馬上陷入另一個角色矛盾的困境。

在意傳統家庭價值的人總是擔心上述法案之類的主張會造成性氾濫、摧毀家庭。但事實正好相反。促成性解放的關鍵是避孕技術的進步與普及,而讓家庭失能的主要因素則是經濟模式與生活型態的改變。這個社會進程早已是進行式,而且不可能回頭。同性戀解放只是這個進程中同時出現的現象之一,不是原因,沒有必要拿它當代罪羔羊。即使真能圍堵、滅絕同性戀,這個進程仍然會持續下去。

其實從石器時代的野合、採集社會的母系家庭、農業社會的一夫多妻、到廿世紀才在華人世界普及的一夫一妻制,從來就沒有一種天經地義的婚姻家庭形式,人類總會順應時代社會需要發展出新的制度來。現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經不足以回應新一代的問題,而上述法案正是嘗試提出一個解決方案。今天不提,明天還是得提;這一代不通過,下一代還是不得不過。如果死守道德之名而消極不立法,勢必會出現更多類似電影「不能沒有你」之類死法令迫害活人的案例,損害的還是下一代的幸福。

偷偷告訴讀者,除了自由主義維護基本人權的信念之外,筆者其實還有一層功利考量:同性戀者不會生小孩來增加人口負擔;若是他們願意收養小孩還可以減少社會問題。上述法案若能通過,可還真是功德無量呢!

(作者 / 留德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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